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著翻译审定作业的告诉
精确、及时地将行政法规翻译成英文,关于宣扬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获得的成果,便利国内外各方面愈加全面、体系、精确地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实行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有关许诺,具有极端重大意义。为了规范行政法规的翻译和审定作业,保证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著的质量,经国务院赞同,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行政法规的起草部分担任翻译由本部分起草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多个部分起草的,由首要担任起草作业的部分担任商有关部分翻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担任审定行政法规的英文正式译著并对其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分要树立完好有关作业制度,保证及时供给行政法规英文译著初稿(以下称英文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仔细审定行政法规的英文正式译著,并加强对行政法规翻译作业的辅导。
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著的翻译和审定是一项非常严厉的作业,各有关部分应当保证行政法规英文送审稿的质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的英文送审稿,应当做到译文、专业术语精确,契合立法本意,言语流通,格局编制规范、一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应当依照上述要求对英文送审稿进行审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能够延聘精通法律和英文的专家,为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著的审定作业供给咨询。
有关部分须在行政法规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结英文翻译作业,并将英文送审稿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须在收到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结开始检查,契合规范要求的,即送请有关专家阅改;不契合规范要求的,能够退回担任翻译的部分。担任翻译的部分须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从头翻译并报送审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须在收到经专家阅改的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结开始审定,并将经开始审定的行政法规英文译著送原报送部分核校。原报送部分应当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将核校定见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据此确认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著。
在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著的审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能够举行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定见。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的行政法规英文译著为行政法规的英文正式译著。英文译著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对外往来中,应当运用行政法规的英文正式译著;因特殊情况急需运用未经审定的行政法规英文译著的,在运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著”。
各部分要注重培育精通法律、英文的专门人才,确认内设组织(法制作业组织、外事组织)并装备人员承当翻译作业。翻译、审定作业所需经费,列入本部分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务予以保证。
各地方、各部分要依照本告诉精力,活跃仔细地做好地方政府规章、部分规章的翻译和审定作业。
各地方、各部分要深化学习遵循十六大精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辅导,进步对做好行政法规、规章翻译、审定作业重要性的知道,实在加强对这项作业的领导,妥善解决作业中呈现的问题,为扩展对外开放和实行我国对外许诺做好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