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UCTS LIST
—— NEWS
连日来各地大幅降温,“低温津贴”再次引发舆论关注。据相关调查的最终结果显示,事关户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低温津贴仍未落到实处,很多冬季户外劳动者对低温津贴知之甚少。严寒天气下的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低温津贴”为何年年提却年年难落地?
和高温津贴一样,低温津贴也是在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劳动津贴,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提到低温津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原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部门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之一。
而对于低温的界定标准,早在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1993》中就有明确,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凡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就属于低温作业。对于低温等级,根据作业者一个劳动日在低温度的环境中净劳动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分为四个等级。
记者注意到,北京、上海、宁夏等地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也提到了低温津贴。其中,上海市明确规定,低温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201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总工会出台文件,规定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岗位津贴支付标准。
显然,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低温津贴是有明确要求的,不少地区也有相关的标准制定,但因为落实不到位,这种对劳动者的“温暖”成了“纸面上的权利”。有律师认为,劳动者在低温天气下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属于休息权健康权范畴。“目前,只有个别地区出台了相关条例,但很不具体,这项权利被忽略了。”近年来,在各地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提出相关议案、提案,但均未能推动正式的低温劳动保护的方法出台。
尽管国家对低温津贴有相关规定和要求,但现实中低温津贴仍遭遇落地难的尴尬。究其原因,固然有企业为减少相关成本而置政策法律规定于不顾的现实情况,也有劳动者对自己的权益知之甚少、维权意识不足的客观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政策层面对低温津贴的规定,只是在《最低工资规定》中笼统提及,目前并未出台统一明确的标准。比如,低温津贴在什么温度下发放、发多少,更是缺乏具体细则。
相对低温津贴而言,2012年原国家安监总局等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时间和标准也慢慢变得细致,各地纷纷落实。有观点认为,为何不参照这个方式明确出台一套低温津贴的发放办法。对此,相关专家觉得,从气候特点上看,我国夏季各地普遍高温、南北差异不大,因此制定全国统一的法规具有指导性。然而,冬天各地温差大,应依靠各地细化、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把低温津贴的温度、工作时长等因素分级具体化,以便于基层进行操作。
近年来极端天气日益增多,户外艰苦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问题亟须引起重视。有经验的人指出,在低温度的环境下从事较长时间的露天活动,如果不做好防护,劳动者会被冻僵冻伤,从而诱发心脑血管、免疫系统疾病,甚至有可能危及到生命。同时呼吁,极寒天气下的劳动者坚守岗位,为保障社会正常运作和人们日常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提升,全社会应当更加关心他们的冷暖。
专家认为,要防止低温津贴沦为“纸上福利”,当前最重要的是从顶层设计开始,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让低温津贴的发放真正有章可循。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方冬季气温差别大。从国家层面来说,可以加强低温津贴制度的顶层设计,在低温津贴发放条件、范围等方面提供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要求各地结合真实的情况进行细化,如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发放数额、发放时间、发放形式等作出相应规定。而在详细的细节内容方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范本,它对不一样的温度下的露天作业、工作时长等明确区分,指导性十足;相对的,低温防护也有必要在工作时长、工伤认定、津贴标准、低温作业保护的方法等方面做细化,以明确细致、方便操作的规范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
可是这个标准该怎么制定?要想让低温津贴真正落地,首先要明确津贴发放的范围和具体标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津贴标准制定得过于苛刻“在零下20摄氏度环境持续工作4小时之后”,这种标准可操作性并不强。因此,在制定标准时,应考虑劳动者工作实际,比如工作累积达到一定时长即可领取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有关部门早有规定,但缺乏强制执行的力度,不像高温补贴那样受到强有力的监管。专家觉得,有关部门还应推出低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建立低温作业专门管理办法,明确企业拖欠低温津贴法律责任,并建立相关追责制度。同时,有关部门要像抓高温津贴一样,重视和解决低温津贴问题,制定执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